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5-31 09:3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条例》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煤矿、民航、铁路交通(含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特种设备、电力事故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矿山监察、民航监管、铁路监管、市场监管、能源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复。
铁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建设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以及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内发生的事故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发生在高速公路的生产经营性较大责任事故,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发生在高速公路的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省公安厅批复,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提级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一)谎报、瞒报的事故。
(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等级扩大的。
有以下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一)中央驻湘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中央驻湘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较大事故(不含道路运输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
(二)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及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也可根据情况自行启动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当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