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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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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4-0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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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卫规财发〔2011〕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本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和企业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管理,保证药品货款按时足额支付和药品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湖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药品采购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原则上按照上年度药品购进金额增长10-20%比例确定,并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行按月网上采购。月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药品库存及药品销售情况编制本月药品(含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等要素)采购计划,送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由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汇总上报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定的采购计划进行网上采购。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送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药品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采数量电子证明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提供上述材料及相关票据,申请办理支付货款手续。 第五条 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货款支付申请,经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批,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按照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批后的支付申请在每月月底前,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账户中完成药品货款的支付。 第六条 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使用、库存、货款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网外采购、不按时验收入库、药品损失浪费、拖欠药品货款等行为。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库存、使用管理,定期盘存库存药品,防止过期失效、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药品网上采购、货物验收、货款支付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对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好、药品库存控制合理、药品损失浪费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拨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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